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圣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法定代理人:王兴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系原告李圣洪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周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申请人:上犹明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备田犹江苑7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7TNCQ96。

法定代表人:梁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全南县含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860644914Q。

法定代表人:袁甫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老抚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81412。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圣洪与被申请人周召海、上犹明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圣洪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周召海、上犹明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共100000元。担保人王隆优向本院提供位于上犹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上犹县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李圣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李圣洪医疗费等共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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