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开发区浅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83MB0U826990。
法定代表人:赵锡铸,原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常龙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龙岗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常龙岗所有的价值18901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5元,由申请人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