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振兴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鲍绍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尹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39827.28元、执行费497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尹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尹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先后于2021年2月25日、3月11日、4月26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尹姝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尹姝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被执行人尹姝承诺每个月还不少于1000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39827.28元未得到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