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国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胡德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蒲国顺与被执行人胡德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胡德根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2.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统查控,2021年3月15日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德根退休工资卡(宜宾商业银行:6230***********3431),冻结期限一年,划拨被执行人胡德根15659.51元,用于支付申请人蒲国顺借款本金,于2021年4月20日再次启动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告知申请人蒲国顺,被执行人胡德根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胡德根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德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胡德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德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宗庆伟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李建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游舒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