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民主西路卫文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