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织金双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白泥镇那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58074B。
法定代表人:问玉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织金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办北门村母鸡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59064981U。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织金双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煤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织金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康食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织金双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