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丁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沈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凤莲与丁巍、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莉名下的位于高安市筠阳街办沿河东路月亮湾27幢16层1603室(产权证号筠1008355)房产。现因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出具的(2017)赣0983执2376号执行裁定书已将上述房产裁定至刘发令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沈莉名下的位于高安市筠阳街办沿河东路月亮湾27幢16层1603室(产权证号筠1008355)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付卫萍 审判员 谢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