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言蹊,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刘一波,男,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言蹊诉被告刘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言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言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38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被告以急需钱开店为名,陆续向原告借款45000元,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一波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6日,被告刘一波以经营生意急需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29755元,后于同月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款项合计14136.5元,总计43891.5元。被告并于2020年7月22日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刘一波2020年7月22日今借到杨言蹊人民币肆万五仟元45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22日起2020年9月22日共2个月、2020年9月22日一次性还清、411422199110048309、刘一波、2020、7、22”。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一波未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庭审中称上述借款均系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所借,上述款项合计为43891.5元,现原告主张4389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一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言蹊借款438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被告刘一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