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占雄,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芦更乾,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科昌,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占雄与被告芦更乾、王科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占雄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占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占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石占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