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占雄,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芦更乾,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科昌,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占雄与被告芦更乾、王科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占雄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占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占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石占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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