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巴州天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52801564382796N,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尼尔镇21区-1丘130(新疆红旗地产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桂,巴州天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32200661917609H,厂地: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三分厂。
法定代表人王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巴州天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进行核查,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不属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申请人在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执行人现已进行后期重组、并购等活动,须视情况跟进执行人立项资金再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9)青22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