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丕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王宝章,系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丁宝华诉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颖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宝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丕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宝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药材款15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药材种植回收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种植(由被告提供种源)药材“独角莲”,成熟后由被告按每公斤30元全部回收,即:500公斤X30元/公斤=1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此款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药材种植回收合同,合同约定种植面积、种植期限、交货地点、检验方法、回收价格及药材款结算时间等内容,原、被告之间存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收获的药材交付被告回收,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收药材后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药材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药材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药材种植回收合同、还款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已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处,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药材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药材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丁宝华赊欠药材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吉林省大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