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争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业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有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邦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争争因与被上诉人周业拥、喻有秀、肖邦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争争于2021年4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周业拥、喻有秀、肖邦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争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周业拥、喻有秀、肖邦耀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争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共计6850元均由沈争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