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鑫金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博,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长祥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鑫金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鑫金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甘肃鑫金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宏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姬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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