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永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西约二街2号102。
法定代表人:陈智燊。
被告: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郊食品冷冻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号。
负责人:王欣。
被告: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镇国寺村19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永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郊食品冷冻厂、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永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