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九岭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MD0211374Q。 负责人:焦凌峰,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严代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严代兰价值25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严代兰名下存款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