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海,男,1985年8月年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登举,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洁洁,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纳雍县玉龙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纳雍县玉龙坝镇街上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600966628X7。 法定代表人:吕晋宏,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纳雍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纳雍县雍和世纪城大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6009666909Q。 法定代表人:胡丰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明晋,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工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55351925H。 法定代表人:梅培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怡好姜又萍,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海与被告纳雍县玉龙坝镇人民政府、纳雍县交通运输局、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海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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