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正嘉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PERT32T(1-1)。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迎淮路东侧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89612696(1-1)。

法定代表人:于春雨。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正嘉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955元(其中支付货款127000元、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9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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