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摸合塔尔·依明江,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正道,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方与被告李正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方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徐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春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