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原告刘礼东与被告蒙太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鲁0306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主文第7行“申请人刘礼东与被申请人蒙太龙、张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补正为“申请人刘礼东与被申请人蒙太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