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人):李绍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席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绍英与席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绍英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李绍英于2021年6月22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李绍英自愿撤回异议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李绍英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