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洪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蒋锋,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李晓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洪涛诉被告蒋锋、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锋、李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及利息8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1日,被告蒋锋、李晓玲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0月22日还款,如不按期还款从借款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到期未还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蒋锋未做答辩。
被告李晓玲庭后向我院提交了答辩状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主张的借款12000元未向被告李晓玲支付;被告李晓玲与被告蒋锋已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蒋锋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二被告找到原告称要偿还信用卡欠款,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告将现金给付二被告,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条》载明“还款日期2017年10月22日前,如到还款日期未还清借款,自签订之日起按照原借款的2%月利息计算”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起诉至托里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结合借款金额、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托里县民间借贷习惯,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实际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晓玲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未支付借款与事实不相符;二被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共同借款人,均应承担对原告的还款责任,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作为其不予还款的理由,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利息应当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日按照月利率1.28%计算,本院酌定为85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蒋锋、李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洪涛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8500元,合计20500元;
二、驳回原告肖洪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5元,由被告蒋锋、李晓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益 连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依居热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