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告:张福,男,64岁,住洮南市。 被告:孙萍,女,60岁,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文与被告张福、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王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2月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起,二被告带众多人去大连打工,用于路费,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整,说给2分利,说定人回还款,回归后,二被告未能还本付息。几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但至今未还,原告在无奈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具体的信息,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立文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王立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