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武功街6号楼8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丹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艳娇,系该公司行政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旭,系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申请人董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