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经营者:陈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群,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阮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阮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与被告阮某某、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