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程程,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兰永宁,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程程诉被告兰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邓程程于2021年7月1日以被告兰永宁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程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邓程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邓程程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祝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