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王某1。 被执行人:王某2。 被执行人:胡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某与王某1、王某2、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胡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给付义务。董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依据(2021)甘052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王某1、王某2、胡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董某彩礼等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838元,由王某1、王某2、胡某负担。本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王某1、王某2、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1、王某2、胡某未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人胡某向法院交付了2000元案款且申请人已领取,后经本院多次进行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1及胡某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中共有存款2408.56元,已转付到了申请人的账户中,其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胡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董某亦未能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人董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董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某1、王某2、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王某1、王某2、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任丁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 伟 书 记 员 杨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