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金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不锈钢区4栋10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尚林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619号1栋310室。
法定代表人:贾成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公司法务。
被告:陈中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金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尚林吉成商贸有限公司、陈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立案后三个月内不能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