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公司理事长。
被执行人:凤阳县府城凯悦音乐会所,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东长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6MA2Q81HN7U。
经营者:陈桂銮,女,汉族。
审理经过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凤阳县府城凯悦音乐会所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县府城凯悦音乐会所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执行中查明,凤阳县府城凯悦音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陈桂銮,女,汉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凤阳县府城凯悦音乐会所经营者陈桂銮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府城凯悦音乐会所、陈桂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