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赵春宇,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原阜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战,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新,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位于细河区东风路53号富丽国际花园的64套房产(含东风路60-3-2151室)。案外人赵春宇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赵春宇称,被执行人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富丽国际小区东风路60-3号2151房屋出售给赵春宇,该房屋已入住,申请人办理房产证时发现该房屋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合法购买该房屋,所有手续齐全,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房款票据、物业费票据等。故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案外人赵春宇于2013年1月11日与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阜新市商品房交易契约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阜新市××河区××号商品房一套,并于同年1月15日交房款219562.53元,该公司为其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案外人赵春宇名下没有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阜新市商品房交易契约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辽09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细河区东风路53号富丽国际花园的64套房产(含东风路60-3-2151室),又于2020年11月6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院查封前,案外人赵春宇购买了被执行人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区××号商品房,并支付全部价款,且案外人赵春宇名下没有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案外人赵春宇的异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60-3-2151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