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大专文化,住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乔彦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任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建中与被告乔彦旭因追偿纠纷一案,河北省任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乔彦旭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乔彦旭偿还原告孟建中担保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民终1879年民事判决后,乔彦旭没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隆尧县人民法院执行原告孟建中60,000元。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孟建中有权向乔彦旭追偿,经双方多次协商,乔彦旭以没有能力为由拒绝偿还,无奈诉之法院。
本院查明 河北省任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建中系该院正式在编干警,被告人乔彦旭因而申请任泽区人民法院全体回避,任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孟建中与被告乔彦旭追偿纠纷一案,本属河北省任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鉴于原告孟建中系该院正式在编干警,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该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审 判 员 李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