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于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于某2,女,****年**月**日出生,住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姜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姜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姜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某1、于某1、于某2、姜某2与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继承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1、于某1、于某2、姜某2与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4、姜某3自动履行共计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姜某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某4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号车籍,查封时间为二年,到期日为2023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姜某1、于某1、于某2、姜某2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某3、姜某4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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