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陈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玉立,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宏与被告陈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福宏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宏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福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14元,减半收取计1710.07元,由原告李福宏负担(予以免交)。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霞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