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飞,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汪海。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戴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玉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