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学海,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李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陈立江,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西侧美利东方明珠小区10号楼106、206室。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宁夏银创融和信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741X947。 法定代表人:李琛,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海与被执行人李琛、陈立江、宁夏银创融和信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50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1652元,承担执行费6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琛、陈立江、宁夏银创融和信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27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琛、陈立江、宁夏银创融和信商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治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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