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姚鑫,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冉启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敏,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姚鑫与被告冉启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被告冉启立、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冉启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渝作登字-2020-F-10059465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冉启立销毁所有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冉启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拼多多平台(××)上冉启立所经营的网店(店铺名:格调拾年原创手机壳)内的侵权产品链接;5、判令被告冉启立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撤销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完成美术作品“天官赐福新年文字图”,并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随后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F-100594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原告为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且该作品现处于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发现,被告冉启立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格调拾年原创手机壳)擅自销售印有被控作品的丝绸画、挂画等产品,且侵权产品成交量大,销售范围广。经对比,该产品上印有的图案与原告美术作品“天官赐福新年文字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冉启立辩称,1、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不满足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本案原告缺乏权利基础。2、即便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具备独创性,因原告以明示方式对外授权,被告使用的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3、被告无侵权的主观故意,而原告商业维权属性明显,结合涉案商品成交量极低的事实,原告主张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4、涉案行为早已停止,不论是涉案商品还是链接均已不存在。5、诉讼费负担为法院裁量事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仅是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者,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寻梦公司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2、寻梦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已尽到事前的资质审查和事后的审慎注意义务,一方面寻梦公司在商家入驻时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平台审核方可营业。商家入驻平台时,在与平台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承诺并保证其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拼多多有数十万的入驻商家,过亿在线商品和服务信息,平台数据随时发生变化,客观上无法做到事先全面、实质审查。同时,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知识产权投诉维权指引,收到权利人有效投诉后会立即对被投诉产品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措施。3、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公司已经删除了销售链接,商家已下架了涉案商品,没有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姚鑫与被告冉启立、寻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综合评判采信,所有证据一并附卷佐证。

本院查明,涉案作品“天官赐福新年文字图”由原告姚鑫完成,作品内容为图案中心竖体排列方正榜书行简体“天官赐福”四个大字,四周围绕着字体大小不一的“阖家幸福、鱼跃龙门、福寿康宁、诸事顺利、财运亨通、乙亥大吉”等十二个四字吉祥祝福语。完成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并于同日发布于“一语氏”微博。2020年8月17日,该作品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自愿登记,取得了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F-10059465的《作品登记证书》。

2021年1月28日,中文名为武亚萍的消费者在寻梦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拼多多上名为“格调拾年原创手机壳”的网店下单购买了OPPOa91天官赐福手机壳商品一件,实付金额14.8元,最终成交确认时间2021年2月3日,武亚萍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证据,拼多多APP中“格调拾年原创手机壳”的网店系由被告冉启立入驻开设,双方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2021年3月31日,平台对涉案款式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2021年4月7日实行禁售,删除断开了相关链接。

庭审过程中,本院当庭对武亚萍自“格调拾年原创手机壳”网店购买的商品包裹进行了拆封,内有包裹快递单与商品物流信息一致的手机壳一个,经比对,手机壳背面图案与原告姚鑫的“天官赐福新年文字图”高度一致。另据冉启立提交的平台销售数据信息证明,涉案链接的商品总成交量为四单,另外三单商品与原告主张的作品图案无关。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当庭陈述外,有原告姚鑫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微博截图、可信时间戳凭证及涉案商品实物等,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信息、平台协议、订单信息、后台操作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告冉启立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姚鑫著作权的侵犯;二、被告冉启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涉案作品“天官赐福新年文字图”系姚鑫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的创意,取得了重庆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所规定的美术作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姚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天官赐福新年文字图”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冉启立未经权利人姚鑫许可,在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格调拾年原创手机壳”销售印有涉案作品图案内容的商品,其行为侵害了姚鑫就权利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寻梦公司在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二、关于冉启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相应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涉案侵权商品的网络平台链接已经删除、断开,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冉启立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姚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冉启立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冉启立经营的网店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侵权产品所在链接销量少、售价低等情节,以及姚鑫作品的独创性、商业价值、传播影响和本次诉讼的维权难易程度、合理费用等因素,参考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判赔标准,本院酌情确定冉启立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元,姚鑫主张赔偿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冉启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鑫负担40元,由被告冉启立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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