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宁,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至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宁与被告塔城至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罗宁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宁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罗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计518.75元,邮寄费100元,合计618.75元。由原告罗宁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秋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