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R0CC6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2号北城7区1层。
经营者:谢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北城7区*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元,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娱乐城副总经理,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谢家寨村*号。
被告:石文珍,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与被告石文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笑倾都城娱乐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