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广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春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
审理经过
原告郑广兵与被告张祥、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郑广兵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郑广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爱国 人民陪审员 侯占河 人民陪审员 韩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