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6月28日对原告耿玉强诉被告张明坡、杨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109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109民初1034号裁定书中第一页最后一行“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耿玉强承担。”应为“案件受理费74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原告耿玉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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