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超(系原告女儿),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邢台市信都区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卢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聂海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荣,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群与被告刘海振、卢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群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海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高海群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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