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武邑县金旺角商贸街9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CF8X02。
经营者:张宝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泊头市。
被申请人: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99号青城华府S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333370D。
法定代表人:冯松术,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杰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1)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