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惠民,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姜景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惠民与被告姜景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惠民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王惠民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瑾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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