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09号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894174869Q 主要负责人:李红方,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浓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浓杰银行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8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浓杰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7048.48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计至2020年4月23日利息4206.34元,违约金1990.48元,手续费783.06元,从2020年4月24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浓杰名下粤J×××××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现该车辆不知去向,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浓杰名下位于:1.台山市台城朝阳新村18号104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号,台国用(2014)地04490号];2.台山市台城朝阳新村18号105号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号,台国用(2014)第××号]的不动产由本院另案查封拍卖,本案等待分配。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谭阳威 审判员 林小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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