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万超,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27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万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万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义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