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拉场七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拉场七队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忠海被告王金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忠海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忠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忠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忠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