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1,300.31元范围内进行保全,2021年6月23日,本院出具(2021)川0302民初2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李蓉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富顺县××镇××道××段××号××栋××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富顺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李蓉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