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丽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喆,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何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肖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汉寿县锦达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南郊社区南岳路398号。
经营者:肖波。
被申请人:汉寿县锦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南郊社区南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丽蓉与被申请人何文斌、肖波、汉寿县锦达酒店、汉寿县锦达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丽蓉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何文斌、肖波、汉寿县锦达酒店、汉寿县锦达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文斌、肖波、汉寿县锦达酒店、汉寿县锦达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0024000000××××)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丽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丽蓉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文斌、肖波、汉寿县锦达酒店、汉寿县锦达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文斌、肖波、汉寿县锦达酒店、汉寿县锦达酒店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丽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