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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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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铁骑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宗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韶关市万利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华泰苑7栋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315244309A。
法定代表人:朱海谋,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韶关市万利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53580元,案件受理费8104元及公告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国土、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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