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元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谭继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元娟与被告谭继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元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被告谭继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钟元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协议约定交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不能依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自退还原告购房款和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共计1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尚欠23000元购房款拒不退还。故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谭继才辩称,欠条属实,购房款是已经还完的,欠付的是利息2万多元。在一年之内向办法还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0日,钟元娟与谭继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协商房屋总成交金额为1400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017年2月4日,谭继才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钟元娟天水购房退款85000,大写捌万伍千元,另外加房租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共计壹拾壹万伍千元。注:房租从购房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此款2017年4月30日前退给钟元娟。欠款人:谭继才2017年2月4日”。谭继才陆续支付钟元娟及钟元娟家人共计92000元,尚欠2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欠条》已载明购房退款和房租共计金额为115000元,谭继才于2017年4月30日前退给钟元娟,本院予以确认。谭继才支付92000元后,尚欠23000元未支付,钟元娟请求谭继才支付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谭继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钟元娟购房退款和房租共计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谭继才负担(钟元娟已垫付,谭继才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钟元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小华 书 记 员  余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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