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亚平,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习水县寨坝镇胜利南街,组织机构代码58414001-1。
法定代表人:张天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天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黄晓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贵州习水汽车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习水县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30874090-2。
法定代表人邓跃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大陆村七树坡旁。组织机构代码MA6DK5ML-4。
法定代表人:邓跃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跃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执行人:陈仁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亚平与被执行人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司、张天利、黄晓利、邓跃文、陈仁玖、贵州习水汽车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16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市江津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津证字第2985号执行证书及(2015)渝津证字第4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司、张天利、黄晓利、邓跃文、陈仁玖、贵州习水汽车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6377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习水县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司、张天利、黄晓利、邓跃文、陈仁玖、贵州习水汽车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发出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黄晓利、邓跃文、陈仁玖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司、邓跃文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该财产因涉及银行抵押和共有人、部分房屋无产权,暂不便处置,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兑现6781.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渝0116执恢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曾宪伟
审判员 刘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秀